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舞弊行为及对策
广州:建设工程不缴劳保金不得
浅析建筑工程智能化的风险
如何降低工程拖欠款的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纠纷仲裁亟需专家
国际承包工程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大连建设工程合同不备案工程不
国际承包工程中银行保函的风险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探
工程量清单下的工程项目风险管
全国建设大潮汹涌安监力量难匹
新中国成立60周年重大经典建设
浅谈建筑企业经营中的风险管理
浅议资料积累在工程造价中的作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风险
重庆出台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项目管理中不确定性和风险
西安:7.5亿元建设西部最大国际
论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及其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项目执行 >> 风险管理 >> 正文
基于“交付”主义的建设工程风险负担法理分析
作者:杨智璇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8 15:36:42
。以此约定作为风险负担的依据。对于不可抗力的风险负担问题相对特殊,以下做以简要分析。

  2.不可抗力适用的风险负担方式

  不可抗力适用的风险负担原则不是“交付”原则,而是公平原则。即当不可抗力风险出现时,合同双方应依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负担风险,分担损失。具体负担方式可以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39.3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此外,《示范文本》第39.4条中指出,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强调了过错方的违约责任不可免。

  可见,在建设工程领域,使用“交付”主义分析建设工程风险负担问题时,不能犯教条主义,对于“交付”主义的例外情形应当适用“公平”主义。这样才能更为科学的运用法理分析问题,更为合理的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上一页  [1] [2] [3]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