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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造价管理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问题探讨
作者:未知 来源:建筑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4-5 7:28:57
意并会同设计单位和造价工程师一起评估后,方可发出工程指令,并要求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计量和计价申请,经监理和造价工程师确认后报业主批准。3)监理工程师未经业主同意,发出的施工指令而引起承包商索赔的,造价工程师不予计价。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主动提出的工程变更或改变施工方法的要求应严格控制。凡为了方便施工、节省时间和降低施工成本的工程变更,在明确经济责任且不会损害业主利益后,方可批准。

  六、缺乏减少索赔的能力

  工程索赔是在采用清单式报价方式后,承包商获取最大利润的一种有效手段,承包商承揽工程,多半采用低报价、高索赔的方法。合理的低标可排挤其他竟争对手,工程承揽到手后,承包商又采用高额索赔的手段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减少索赔的解决方法是:1)中标的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行单价包干,在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此,在评标时须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以防不平衡报价和避免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开标后首先由评标专家评审综合单价的准确性,以防投标人不平衡报价,同时也可评判其投标总价是否合理。2)对主要建工材料特别是装饰材料,如花岗石,因质地、色泽、原产地、加工方法等不同而价格差异特别大,每平米单价可从几十元到上万元不等。如让投标人自行报价,为中标去选择低档产品,而将来在施工时,招标方很可能不认可,投标人就有了调整自己报价的机会,从而突破招标人预计的工程造价。所以,对难以确定价格的材料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直接指定单价,待施工时再进行产品考察招标。

  七、合同类型不明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由于工程量统一,使合同类型成为报价人选择投标报价策略的重要因素;又由于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与实际必需工程量的差别很大会带来合同双方的主要利益风险。解决方法是:1)对大中型工程,一般多采用以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体工程项目是单价合同,其它部分项目采用总价合同。2)对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八、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做好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我们必须不断学习有关知识,转变观念,适应工程造价制度与建设体制改革,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不断去探索、去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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