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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索赔起因探索
作者:武小玲 来源:吧挖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9 19:33:33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全面转轨,与国内外建筑市场的逐步衔接,施工索赔已经成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重头戏,即索赔理念从招投标开始就要建立。而索赔工作的源头,首先要弄清起因,对症下药,方可为项目效益的最大化做出贡献。根据多年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践,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索赔起因进行初步探索。

  1 由合同引起的索赔

  1.1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条款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如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对于一个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会有几十项甚至更多,每一变更事项都有可能成为索赔依据。合同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监理工程师指令等。

  (1)工程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

  所谓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指对设计遗漏、图纸互相矛盾、局部内容缺陷方面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意料之内的变更,常常为承包人发现并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该类变更一般情况下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施工中的各种计划安排、材料供应、人力及机械的调配影响不大,相对应的索赔机会也较少。

  所谓修改性变更是指并非设计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变更。此类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来自发包人的要求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对于修改性设计变更,即使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难以预料的。比如 2007 年末、2008 年年初那场雪灾,我国南方、华中和华东地区先后 4 次遭受低温雨雪冰冻气候袭击,19个省份受到影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随后,国家电网专门下文,对电力系统高等级电压输变电设备及材料选型提高了防倾倒应力的要求。此类修改性设计变更并非完全是发包人自身的原因,但其往往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带来许多对施工方面的不利因素,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调整人力或机械调配、等待图纸修改、对已完工程进行拆改等,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计划延长。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抓紧机会,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2)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某些具体的施工方法进行修改。施工方法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批准方可执行。方法变了,必然对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人力机械调配产生影响。施工成本难免加大,其他费用增加。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1.2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是指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出修改或补充的问题。比如:

  (1)合同条款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2)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

  (4)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使用技术规范错误等。

  (5)对合同一方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也应按照合同缺陷进行处理。

  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索赔联系在一起的。

  1.3 发包人违反合同

  (1)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保证施工用水、用电,保证材料、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及时交付施工图纸等工作由发包人负责。施工合同确定开工日期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搭建等工作。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进场创造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这种索赔最为常见,并且只要合情合理,业主一般都会认可。

  (2)如果招标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实际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等级、种类、单价、供应地点等进行供应,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事实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引发的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4)一些应急工程的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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