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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3 15:21:57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21cpmzhang

  行政监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转到宏观调控后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在招投标领域,如何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制工程项目交易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建设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无疑是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行政监督具体地又应当体现在哪些方面,在监督的手段上又如何做到合法合理,且具有良好的效果,本文想就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这就十分明确地表明,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及对社会公共安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这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应尽职责、权利和义务。招投标活动的基本程序为:发布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工程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监督的主要阶段及内容为:

  1、发布招标信息阶段主要监督:

  (1)项目是否具备了招标条件

  (2)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的能力

  (3)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招标方式,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阶段主要监督:

  (1)招标人有无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标段划分是否合理、科学,是否存在肢解发包现象

  (3)提出的工期要求是否符合实际

  (4)有否其他对投标人不公平的条件

  3、投标人资格审查阶段主要监督:招标人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投标人。

  4、投标、开标、评标、决标阶段主要监督:

  (1)是否按规定截标时间送达投标文件

  (2)开标程序是否正确考试大论坛

  (3)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4)是否有串标漏标等现象

  (5)是否有排斥或倾向某投标人的现象

  (6)评标办法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

  (7)决标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5、签订工程合同阶段主要监督:

  (1)工程合同是否按照招投标确定的原则签订

  (2)工程造价及规模有否改变等。

  通过以上各项监督,来规范招投标双方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如何有效地进行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这不仅是在内容上,也包括所采用的方式和具体的途径,从当前的实际出发:

  一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的关系。

  现在,我国正在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招标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是项目法人为了选择一家实力强、信誉好、报价底的单位来完成建设任务的方法,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监督的主要是公正性和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一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在招标中的正当权利,一方面项目法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有权组织招投标活动,政府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当项目法人无能力自行招标时,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在招标方式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选择招标方式。但是,建设部89号令对公开招标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从招投标的实践来看,公开招标也有利于扩大招投标范围,增加招投标的竞争性和透明度,防止串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而邀请招标虽然操作上比较简单,也比较省时、省力,但行政监督大为削弱,其中产生各种弊端甚至腐败现象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

  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尽管项目法人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行政监督丝毫不能削弱,不仅是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行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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