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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4 20:43:41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登记注册手续。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3 . 4 建立质监机构、人员的考核制度

  队伍建设方面,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贯彻实施该意见,应当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监理任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健全, 监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在工程监理过程中, 应当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 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和检查; 对施工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进行检查。

  3. 5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垫资或贷资为条件发包, 不应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并签订监理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深入到每个工程的施工现场,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监督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要进一步贯彻 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 的方针,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 使建筑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投资主体与建设工程质量.王洪军.中国科技信息.2007/01.

  [2]公共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中的政府作为.龙俊如.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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