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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4 20:43:41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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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建立质监机构、人员的考核制度 队伍建设方面,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贯彻实施该意见,应当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监理任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健全, 监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在工程监理过程中, 应当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 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和检查; 对施工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进行检查。 3. 5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垫资或贷资为条件发包, 不应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并签订监理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深入到每个工程的施工现场,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监督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要进一步贯彻 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 的方针,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 使建筑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投资主体与建设工程质量.王洪军.中国科技信息.2007/01. [2]公共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中的政府作为.龙俊如.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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