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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投标法》看三峡工程的规范招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5 20:50:24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某个投标人的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3.3 关于招标过程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规定,如评标过程中产生纠纷,投标人可向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投诉。

  招标过程中的监督十分重要。它是采购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招标的公正和有序进行,是为厂维护招投标者权益的一种手段。

  行政监督机构应有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手段并付诸实施。例如,中国三峡总公司为规范招标就设置了招标委员会,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在每一个评标委员会中设立评标监督人,由监察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在招标结束的一段时间内,行政监督机构对招标项目应有一个回访期。在回访期内继续对招标项目进行跟踪抽查管理,这样才能有效地把握招投标活动。而目前《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中,并未明确监督的具体实施措施。例如,监督力度应该如何;当事人应向监督机构的哪一个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监督机构将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处理;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何课以罚款;罚款由谁实施等等。这些问题如没有实质性的答案,只有对法律责任的原则性描述,监督工作就不可能真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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