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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招标中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法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7-27 15:31:32

  简介: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价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由此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对它抱着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

  最低价中标可不可行,关键在于是否正确运用。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用好了,能为业主创造最大价值,用得不好,就会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一、最低价中标法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是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必然

  招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重大改革。这项改革厦门市也走在全国前列,《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政府投融资及国有资金项目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2003年5月8日,厦门市第一个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运作的工程项目——厦门工业园B地块道路及管道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有9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递交标书,其报价均比建设单位的预算控制低价,最低的一家报价仅434万元,比预算控制价699万元低了37%,最终成为中标单位。竣工后,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决策价未突破中标价。厦工工业园大部分招标项目均采用了最低价中标法,基本上达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大幅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创造了巨大的建设投资效益。

  二、最低价中标法运用中必须把握的关键环节

  从招标人的角度来说,要成功运用好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把握好下面四个关键环节,即把好四个“关”:

  首先,要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勘察设计,是工程的前提,也是招标的前提。勘察设计的深度、精度如何,对工程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招标前期工作的质量要求很高,作为第一关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我们看到,在不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更改设计、追加投资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不是施工图的质量和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高于中标价,使得最低中标价完全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和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责任、赔偿条款,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对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工作。

  现实中,有些投标人正是抓住了设计和招标文件上的漏洞,在中标施工后,屡屡提出更改设计,增加造价,最终达到追加工程款、增加利润的目的。所以,业主一定要吸取教训,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不留下任何可钻的空子。

  其次,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最低价中标,说起来简单:谁的报价最低,谁就中标。但如果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业主来说,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最低报价进行必要分析等等。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错误且投标人表示不能承担时,或其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报价,才能成为最终的中标价。

  标书评审,包括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两部分,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法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显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低于市场价格又无合理可信理由;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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