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我国BOT项目运作程序探讨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工程策划 >> 工程融资 >> 正文
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27 11:17:22

  [摘 要]基础设施项目关系国计民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解决好融资问题是做好基础设施项目的关键。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BOT、ABS、TOT、PPP四种典型的融资方式进行了分析比较,并提出了保证项目融资手段顺利实施的几点建议。

  基础设施项目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支撑平台和先决条件,具有超前性和战略性。但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多属于建设周期长、投资巨大的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长期以来,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无法满足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因此,要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就必须拓宽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渠道,而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可以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利用外资开拓了更为广泛的天地[1]。

  本文在吸收先前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BOT、ABS、TOT、PPP四种典型融资方式的比较,力图提出几点项目特点选择不同融资方式的可实践操作的建议。

  一、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分析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可以根据不同的投资结构、承担风险能力、信用大小等要求来选择合适的项目融资模式。

  (一)BOT方式分析。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合同规定的有限时间内经营,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项目转让给相应政府机构。(二)ABS方式分析。ABS 即资产证券化,具体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提高信用等级,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资成本[2]。(三)TOT方式分析。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 即“移交-经营-移交”是指政府将一些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作价后转让给民企或外企来经营,政府收回投资后可以进行新的项目建设,而受让方则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营权,专营期届满后,受让方必须无偿将经营权转移给政府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四)PPP方式分析。PPP(Private build-Public leasing-Private operate )即:“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它的主要含义是:政府将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权通过特许协议交给私人部门开发,由私人部门进行融资和建设,政府租赁已建设好的项目,然后再通过特许权协议安排,政府将所租赁的项目委托私人部门运营。

  二、四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

  四种融资方式虽然有各自的优点,但是它们的应用条件有别、适应环境各异,且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的风险和代价也不同。

  表1:四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比较,可以发现,我们在具体应用时,由于项目在业性质、投资结构等方面的差异,投资者对项目的信用支持、融资战略等方面的不同考虑,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模式。

  三、四种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

  (一)BOT融资方式。BOT在中国第一个基础设施BOT项目是深圳的沙角B电厂。这是一个在国际BOT领域是一个经常被BOT专家引用的例子。但BOT方式在我国的运用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且随着BOT范围的扩大和已有项目的运营,一些潜在的问题将会暴露出来,双方矛盾之一是外方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矛盾之二是外方欲通过BOT融资方式进入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同时,还要求进入中国基础设施的装备市场以及基础设施的经营市场。(二)ABS融资方式。1997年5月23日,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控股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计划合作协议,这是中国开展ABS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大突破 。ABS融资方式下,由于资本市场容量巨大,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特别适合大规模、高效率地筹集资金。(三)TOT融资方式。1993年7月辽宁沈海电厂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汇胜集团,成为我国第一个以TOT方式运行的企业。由于TOT融资方式只涉及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争议,只是经营权在期内的转让,保证政府对基础设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