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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6 16:01:30
的,如出口信贷机构成本较低,商业银行则成本较高,各机构的借款条件也不一样,在可行条件下选择成本较低的借款结构是很重要的。

  BOT项目回报分投资回报和股本回报,投资回报反映整个项目的成本,是政府应该考察的指标,股本回报与项目资本结构有关。回报与效率有直接关系,与价格相比,回报率属于次要指标,因此过分限制回报率会影响投资积极性。采用协商方式选择承包商通过对回报率作适当限制以降低成本是可以理解的,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时回报率不作为评标标准,评标考虑最多的是产品价格。一般政府不作最低回报率担保,一般政府不作最低回报率担保,但我国有的地区急于促成BOT项目也作了这方面担保。

  BOT项目的用户都在当地,而境外投资者偿还债务、回收成本和赚取利润一般都要汇往国外,BOT项目的外汇安排十分重要,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BOT项目的外汇兑换需要中央银行或其分行作担保,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国家,有时需要设立境外契约帐户;项目收入首迁进入契约帐号,该帐号上存款应能保证六个月的还款需求。有的项目在购买协议中规定一定比例的产品用外汇支付,减少承包商外汇兑换困难。为减少外汇流出,政府可以为项目提供部分本国倾向贷款,尤其是外汇需求较少的公路项目等。

  4.项目管理

  BOT项目的实施是由承包商完成的,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的政府,为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部分工作的必要的。

  在没有BOT立法的国家,BOT特许合同签定以后,政府应颁布项目特许条例,将政府代理机构和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力和义务以法律形式落实下来。项目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项目造价、寿命、先进程度和产品质量,尽管设计工作由承包商组织完成,但对于设计方案政府一定要参加审定方可实施。设备选购对成本影响很大,政府应该监督承包商设备招标的公正性,保证以合理的价格买到可靠的设备,政府应派人进行施工监理,一方面保证工期,尤其是高速公路等可分阶段运行的项目。BOT项目最终要移交给政府,在运行阶段,政府应监督承包商的维修工作,保证项目在移交时处于良好状态。BOT项目寿命期较长,承包商要求调整价格是常见的事,为使价格谈判时有据可依,政府应该保留检查项目公司财务帐目的权力。BOT基础设施项目与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很大,对于承包商违约一定要严格执行惩罚条款,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减少国家的损失和风险。总之,政府对BOT项目的管理主要是监督特许合同的执行。

  5.我国部分地区运作BOT项目的情况

  ●国内普遍采用协商方式选择承包商,有些部门正在准备采用招标方式。

  ●有的省BOT项目较多,除省级政府出面洽谈项目外,有些市政府也开始洽谈。这样,一方面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造成了一不定期混乱,有的项目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有的项目履约没有保证。

  ●BOT项目合同较简单,造成了很多遗留问题,如某BOT电厂的职工宿舍、煤码头和灰场等问题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到现在还没有解决。

  ●由于急于成交,BOT项目合同缺少对承包商的入资约束,资金不到位现象严重,造成承包商违约退出,因政府没有处罚措施,浪费很大。

  ●BOT合同中应约定政府对承包商建设运营项目的监督,如沙角B电厂设备招标,由于政府参加了监督,价格降低了5亿港元。

  ●有的地区BOT项目运作比较正规。在项目准备阶段,首先由国内咨询公司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然后再委托国际知名咨询公司进行项目包装。政府法制办参加合同谈判,合同签定的同时,政府颁布项目特许条例,使特许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内资BOT项目已经出现,广东省东莞邮电局、上海两桥一路都准备由国内公司作承包商。

  ●由于BOT项目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贷款方的要求也是较高的,如某BOT电厂贷款方的要求包括项目可研批复、项目合同、购电协议及担保、建设总承包合同、以招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设备保险、电厂产权抵押、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顾问等。

  ●有的地区近年车辆增加较多,高速公路效益较好,交通主干线不再采用BOT方式,这也与承包商拿到项目不开工有关。

  ●有的地区同于前几年小电厂建设较多,近年大电厂纷纷投产,电力已供大于求,以至现有BOT电厂电力购买协议履约出现了困难。

  6.几点建议

  ●BOT方式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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