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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措施费中的风险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4 8:01:3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第3.1.3条-措施项目清单,作者认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多加重视,为此想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按照《计价规范》,措施项目清单是工程量清单的一个组成部分。此“措施项目”泛指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工程、机械设施等。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说明投标人的施工组织、方案、计划、机械、场地布置等。一方面以使投标人有依据估算工程造价,另一方面招标人可以了解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可以符合和达到自己的要求和目的。再者,如果在往后的施工发生纠纷时,这施工组织设计亦可成为评估超出承包商预见的依据,这是一个理想的构思。

  虽然2003年3月8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投标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招标人往往因为市场的情况或本身的进度要求,给予投标人的准确时间是不充分的。而且,在招投标阶段,仍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例如地质勘察不全面等。所以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列项的施工组织设计有一定的不准确性和潜在风险,这使得措施项目清单亦相应地不准确和存在风险。再者,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时,往往因为编制人的错误而产生抵触和矛盾。所有这些责任如何分解?由谁来承担?

  理论上,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清单的不准确和风险是由雇主承担。但在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中,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的不准确往往容易引起雇主与承包商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什么是“重大误解”?这是属于法院的裁量权,合同当事人很难掌握。所以合同当事人很容易地利用招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清单的不准确和风险,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误解”,并且合同当事人还可利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具争论性的“情势变更原则”,以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清单的改变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所以使得合同存在着不稳定。

  当然雇主可选择承担“不准确”的责任及风险,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投标金额中的风险金额,亦可减少纠纷,但雇主难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编制者,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与雇主和其它顾问共同商讨,权衡利害得失,再决定由谁来承担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的不准确及相应的风险责任。

  作者认为在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中,如果由承包商承担此方面的责任,为了减少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应被视为参考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说明所有参考资料不能违背其它投标文件的内容,如参考资料与其它投标文件的内容有矛盾和抵触,则以其它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及若没有雇主书面的批准,承包商必须遵守这些参考资料的内容。承包商在合同文件中规定承包商的承诺、工作、责任和义务不会因此减免。

  另一方面,在招标文件中亦要说明“措施项目清单内的所有项目金额为饼干金额,承包商须承担这些项目的所有风险及费用。除了合同条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在结算变更项目时,不能对这些项目金额调整”。这样可以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

  以上两点建议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清单的不准确、风险和矛盾之责任转嫁给了承包商承担,投标金额往往因此而有所提高。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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