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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问题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20 12:51:50
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复工,如果因为发包方原因未能复工,致使承包方一直处于复工准备状态,其管理人员、相关班组、设备材料等必然会发生支出,故应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损失。因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复工的,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复工后,人力、机械、余震等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进度不正常而发生停窝工,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停窝工损失。

  (4)应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复工的工程造价进行调整。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复工,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停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一定幅度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时,不作调整。涨幅超过一定幅度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时,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一定幅度或风险系数以上的价差。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复工,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跌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对工程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或其他费用,停工期间,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进行调整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

  3关于总包、分包、材料供应商等的合同履行问题

  每一个建筑工程,必然涉及到总包、分包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由于地震导致的费用,也会引起各方的争议,因此理顺他们的关系很重要:

  (1)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分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由于地震导致的费用,由其直接与发包人按合同商讨费用分担问题。

  (2)由总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合同的,由于地震导致的费用,应当经过总包人汇总后,向发包方商讨费用分担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应按总包与分包合同处理地震损失问题。

  (3)由总包人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总包人租赁的设备、周转材料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震后总包人应当及时致函出租人要求其对出租物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后视情况进行修理、更换,提供使用证明,同时不可抗力期间免收租赁费,时间与发包人认可的工期顺延期一致。未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设备材料供应商承担。

  4关于固定价格合同的变更问题

  由于地震前很多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进行了约定。而有的合同将地震列为风险范围内,有的合同没有说明地震是风险范围内或外,那么依据合同条款,合同价格将不能调整。但是地震后,由于大规模的重建工作,尽管政府采取了资源战略平衡原则,在短期内四川省、成都市也分别出台了对建筑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希望通过行政手段实施价格控制,为灾区重建提供充足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供应;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动力费用、材料价格、设备租赁费用等还是普遍上涨。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不合理,因此,我们认为合同价格应该调整,变动价格条款或者变更签订“价格开口条款”。其法理在于“情事变更”。情事变更原则虽然没有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但是司法实践认可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基础动摇甚至丧失,继续维持将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合同价格应该调整。

  综上所述,承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尽可能地明确地震适用的范围,明确由地震可能导致的各种费用,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地震费用分担原则,有利于震后各方尽快处理因地震导致的费用分担问题,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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