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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未知 来源:华慧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7:50:19
若发包方未能按期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施工方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时,施工方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顺延均必须由施工方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施工方应在顺延工期情形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如果施工方仅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实并提出要顺延工期,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则工期仍无法顺延。在现实中,不少施工方确实曾经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了工期顺延的请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这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施工方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施工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教训尤为深刻。

  (4)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函。施工方应在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如果施工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则发包方有权不进行调整。

  (5)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施工方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施工方不利。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拒绝签收竣工结算报告的,施工方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交。施工方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方自负。

  4、慎重签订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个别协议或纪要甚至对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合同条款进行了重大修订,有时候往往就是凭一份关键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而导致案件胜诉或败诉,十分重要。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与发包方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方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施工方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施工方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施工方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5、注重法律文件的有效送达。

  一旦合作的双方发生纠纷,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主张权利的障碍。看一家企业的管理水平,首先要看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签证意识,尤其是送达的管理。可能一些施工企业提交了很多工程量报告、停工通知等等,但只是交给了发包方,自己手上没有留存提交了这些法律文件的证据,一旦对方不承认收到,施工方就傻眼了。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可以采取以下的做法:(1)所有提交给发包方、监理方的法律文书均一式两份,一份交送达对方,另一份要求对方的有权签认人签字后留己方保存;(2)如果对方不愿意签字,可以采用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在备注中写清楚邮寄资料的包含主要内容的文件摘要;(3)邮寄不能送达时或者比较重要的文件可以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没有有效的送达就没有充分的权利,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成为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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