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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制度促进合理低价法全面推广
作者:高飞,杨…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6-24 20:22:23
的测算出投标项目的成本。没有成熟的估价体系作为企业在内约束机制,也就无法确保其报价是控制在企业成本内。

  (4)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难以形成合格产品。

  (5)己经是低价中标,加之过程中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不能按时按质完成。

  上述出现的种种问题,已经阻碍了合理低价法进一步的全面推广,缺少一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使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管理机制。

  3、工程担保制度对合理低价法推广的促进作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正式出台,为保证合理低价法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措施,即利用经济手段引入担保人作为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负责,通过守信得偿、失信受惩的原则,建立走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让实力强,信誉好,担保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多得工程,反之,则少得甚至得不到工程。

  《通知》中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 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约定义务的担保。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 15%.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的保证。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通知》中推出4种强制担保制度,体现在合理低价法评标过程中,起到了全过程保驾护航的作用,把合理低价法推行过程出现的高风险降到了最低。

  (1)工程担保制度对规范市场准入有着重要的识别、择优和促进作用。由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经济利益是直接关联的,如果为不合格的承包商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人必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而保证担保人必然要对前来投保的承包商的施工能力及管理水平进行严格审查,对质量差的承包商不予保证担保,对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商则竞相提供保证并相应地降低保费。客观上起到了规范市场和行业进入壁垒的作用。建设市场的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系统就可以得到运行,承包商在安全生产与优质生产上投入成本多,就可在保证市场中获得优惠的认可,这样一来,就能够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的生活空间,投标保证担保由此成为一道门槛,从而保护了建筑企业的合理利润,避免非理性报价,恶性压价的发生。

  (2)由于招投标双方的利益不尽相同,业主希望用最低的成本购买到质量和进度都令人满意的建筑产品,他们希望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希望承包商能够兑现一纸承诺。而承包商希望能够得到可以实现预期利润的工程,到期按时得到业主承诺的款项,这中间当然无法避免有相互冲突的地方,正像我们刚才在上面分析的诸多问题,通过工程担保制度可以使各方利益趋于一致,能够使各方利益统一在按期完成工程这一基本点上。业主自然希望能够按期完成工程,有了工程保证担保当然可以解除业主的后顾之忧,因为即使现在的承包商不能够近期履约,保证人也会代为履约,而承包商一直担心的是能不能够按时拿到工程款,有了工程担保承包商就不必担心,有了第三方的担保,只要能够按期完成工程就可以拿到工程款,这样各方的利益就得到了统一。在工程中由于工程保证担保是一种利益机制,担保人正是利用了这种利益机制能够在问题还没有到不可调和的时候,运用自身的资源进行协调。

  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出台,对促进合理低价法评标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规范、有序竞争的制度保障。作为一项新制度,其运作方式还未被工程界、金融界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尚需做大量的宣传、普及、推广工作。首先,为加快使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挥作用,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采用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关条款,将担保工作纳入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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