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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当前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
作者:李华伟 …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22 15:25:14
权的高度集中统一。只要铁路需要高度集中统一的运输高度指挥权,作为行使该权利的主体,铁道部就必须既是企业,又是政府。

  铁道部“政企合一”的身份形成了任何非部有资本一旦进入铁路即被“锁闭”的局面,从而成为一些拥有投资实力和具有投资愿望的非部有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无法进入铁路产业的最大障碍,事实上这种进入障碍是因“锁闭”的退出障碍而生。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铁路政策的目标增加了“社会资本参与”和“市场灵活性”,从简单的3个增加到了5个,多元化目标之间难免造成冲突。

  (二)中国铁路投融资改革政策思路

  为了填补铁路建设资金的巨大缺口,中央政府要以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的组合方式,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改变国铁“一股独大”的局面。在“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改革总体思路的指导下,在当前条件下,中国铁路投融资改革应抓住以下两个重点,一是合资铁路的建设,作为非部有主体的地方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及有实力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那些作为铁路受益者和大用户的政治和经济实体,是继铁路建设基金之后最有可能和最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存量换增量,用较少的增量资本去盘活更多的存量资本,对更多的铁路资产进行重组、并对有条件的争取改造上市,进行滚动发展。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铁路发展历程来看,各国政府最终都试图将铁路扭亏为盈,甩开铁路亏损的财政补贴包袱。“大力发展”是中国铁路短期的发展目标,一切都服从于这个发展目标。从长期来看,铁路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并不成为财政补贴的包袱已是最好的结果了;而且铁路建设经营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化,为了应对铁路短期的高速发展之后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这要求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分类投资,建立有效的责、权、利统一的投资机制,理清国家与铁路的关系,使企业角色回归。对于不同的参与者,要采取不同的利益诱导机制来调动其积极性。地方政府参与铁路建设无非是政绩或中央政府行政指令的驱使;企业或社会投资者的本性是“逐利”;甚至在中央政府、铁道部、铁路局和国家铁路建设投资公司(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委托代理链的每一环都有自己利益目标。

  铁路建设与经营既要进行分类投资,分清政府信用与市场信用,分清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也要针对不同的参与者采用不同利益诱导机制,使各个参与者所面临的激励与风险相对称,使激励与风险相匹配。

  1、分类投资。根据铁路线路对铁路运输工具提供服务的排他性与否和竞争性与否,可以将铁路线路分为三类。一是纯公共物品,主要包括落后地区的国家铁路网干线、国防线、国土开发线、落后地区支线,这些线路具有非排他、非竞争和不可分性,公共性很强,接近纯公共物品。二是纯私人产品,主要包括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路网干线、支线、企业专用线、这些铁路存在替代方式的激烈竞争,铁路运量也相对饱和,拥护程度高,接近纯私人产品。三是准公共产品,这是铁路网中的主体,这些线路在达到“拥挤临界点”之前,公共产品性质突出;但是在“拥护临界点”之后,私人产品性质突出。对于公共产品属性突出的公益性铁路和“拥挤临界点”之前的铁路,社会外部性约束条件使得非政府主体不具备直接进入其建设与经营领域的条件,只能由中央、地方政府作为建设经营的主体,根据中央、地方的受益程度不同,划分各自的投资比例。对于纯私人物品属性的铁路和达到“拥挤临界点”之后的铁路,其私人产品属性为主,铁道部可以积极吸引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建设经营,甚至可以放弃对部分线路控股权。这样既可以将有限的资金用到公益性铁路的建设,又可以运用这些线路的盈利对公益性铁路间进行“交叉补贴”,减少公益性线路的亏损压力。

  2、利益诱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和各铁路局这两个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地方政府、企业等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为实现“政企分开”的长期目标铺平道路。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和各铁路局作为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其目标之一是体现国家意志,但同时也有进行公司化运作的要求,这两个目标并非总是协调的。只有对国家已经明确定位的建设项目,出资者代表在投资项目上的目标才能明确,义务与责任也同时可以精确定位。地方政府的最大目标是追求政绩,这与中央政府的目标有出入。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指令的方式远不如采取“利益捆绑”的方式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设项目要适当考虑地方政府的政绩诉求。企业和社会投资者“逐利”的本性会驱使其进行“撇奶油”的行为,任何亏损的项目对于这类参与者都是不会涉足的,收益不足的项目,要给予这类投资者利益补偿,确保合理的回报,调动其积极性,保证其长期的健康发展。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参与建设的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实现铁路的短期发展目标,又利于将来从容应对铁路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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