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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代建制模式的研究
作者:张强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8-12-25 15:56:59
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4)项目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如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和合理的利润。项目代建费宜依据工作内容、难度和承担的责任,在政府指导价的引导下由市场主体确定。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详细列示费用明细及取费依据,并请评标专家就代建费作出专项评审。同时防止低于成本中标的现象发生。 

  (5)目前在我国实行的工程项目代建制尚未能对工程建设实施全方位管理,仅仅涉足于工程前期动拆迁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以及外部矛盾的协调等方面,在投资控制方面缺乏足够的主动性。事实上,从代建制本身所包含的涵义来看,项目代建阶段宜界定为:从项目批复立项至保修期结束。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涉及土地、规划和计划等政府部门的有关项目选址、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事项基本确定,代建单位可据此开展后续工作。同时,项目竣工验收不能作为项目代建工作的终点,有必要再延续到保修期结束之日。这样做不仅便于施工合同的甲方(代建单位)和乙方(施工单位)完整地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便于使用单位在代建单位的指导下,逐步熟悉并掌握建成项目的正确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6)代建单位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具备保质保量地履行代建合同的能力,方能真正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任务。例如,在上海市颁布的《关于本市市政行业开展代建制(工程建设管理)试点方案》一文中,就对代建单位规定了较为详尽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甲级监理单位资质、前期拆迁资质和招标代理资质,具有5年以上工程管理资历,公司注册资金至少应大于500万元,管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管理公司应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50人等等。就铁路建设项目而言,其投资额较普通的市政工程往往要大,对于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控制要求也更严格,所以对于铁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要求必然会相应提高。怎样结合铁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针对代建单位的准入条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7)对代建单位的管理以及代建行为,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管理规范。比如说一个单位承接了代建工程后,管理班子如何组织,需要怎样的专业人员配备,这些人员在资格业绩上有何要求,甚至代建单位的资格如何管理,其所代建工程的范围如何确定,什么等级的代建单位代建什么等级的工程项目等方面,均没有规定。而现状就是由代建单位自由发挥,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做到什么程度。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代建制管理体系,以改变有关法规建设滞后的不利局面。 

  (8)在现行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引入监理公司的本意是改革传统的铁路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因此最初对监理公司的定位是“三控一协调”,即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协调合同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监理单位并没有能够履行上述职能,尤其是不能协调合同关系。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代建制改革是要完成监理改革未能完成的历史使命,而且其范围要延伸至项目前期(这也是最早的监理理念)。代建制推行之后,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限于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当然,如果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也可以做代建业务。

  (9)发达国家相当重视项目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资质认定,美国PM工学会主办的项目管理专业资质PMP考试和资质证书,得到社会的承认。而我国对项目管理的系统研究和行业实践起步较晚,因此,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也相对落后。为提高我国项目管理人的素质,就必须针对工程建设的特点,采取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双管齐下的方式。要坚持大学基础教育与行业组织的岗位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应该经常开展项目管理学科的国内外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同时,应该在高等学校建立学科点、硕士点和博士点,培养一批具有较强专业知识,懂经济、精法律、善管理、精通计算机和外语的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为代建制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推广应用输送更多更好的专业人才。 

  5、结论 

  代建制工程与传统建设工程的运作模式相比,在形式上,它把过去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合二为一的格局,转变为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相分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能由管理具体项目转移到招标代建单位,通过与代建单位签定的代建合同,来规范代建单位的行为,使用单位从直接管理项目转变为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不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一个重要制度,代建制已在我国许多城市和行业试点,并且已经取得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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