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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加强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6-9 10:50:51
一、项目代建制的概述
 
  2004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要推行“代建制”管理,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我国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有明确的界定,主要指“政府财政的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前者指赢利性的项目,如铁路、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后者指非赢利性的公益性项目,如政府投资的医院、学校以及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采用了上百年时间。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上海试点市政项目的“代建制”。同时期,由福建、安徽、重庆等地也率先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有实力的公司代替业主实施建设。2002年以后,北京、深圳、成都等地也开始了“代建制”的试点工作。自此,新一轮的投资体制改革大幕徐徐拉开。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市相继开始了“代建制”的推广工作。从各地试点项目所反馈的信息来看,效果显著,政府投资项目长期存在的“三超问题”得到了有效扼制,这对“代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面积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实行项目代建制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推行“代建制”?传统体制下的建设管理模式,即由建设单位组织基建班子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其特点就是,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分离、建设单位和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合一、建设单位缺乏专业管理经验。这直接导致,一是项目投资难以控制,“三超”现象严重;二是项目管理水平低下,损失浪费难以避免;三是管理不规范,腐败现象滋生。
 
  “代建制”的产生是我国政府对投资体制进行改革的产物。从项目管理的理论上加以理解,可能会对“代建制”的发育、发展和完善有所帮助。所谓项目管理,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定义是: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条件下,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手段和科学的方法去满足项目各方利益主体对项目的要求。这里的项目各方利益主体包括投资人、使用单位、咨询单位、承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政府相关机构、公众、其他项目参与人等等。这就意味着“代建制”必须对项目各方利益主体的不同要求和期望加以满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人的要求和期望是投资少,收益高、工期短、质量有保证;使用单位的要求和期望是满足使用和经营的需要、运营成本低;咨询单位的要求和期望是合理的报酬、相对宽松的工作时间表和及时提供用于决策的信息;承包人的要求和期望是运用专业和高效的施工管理方法,获得丰厚的承包利润。应该根据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代建单位,实施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协调项目各方利益主体的不同需求,最终获得满意的结果。而“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
 
  三、项目代建制的优势
 
  (一)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政府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业主一般都不熟悉基建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业主却在市场经济推动下拥有了越来越大的建设工程管理权力,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从工程承发包直至竣工验收等管理权力,但是,在现行建设管理体制下,政府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基本上不熟悉基建程序,不具有专业管理知识,却从事极具专业技术知识要求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由于管理者的非专业属性,其管理水平无法满足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难以负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投资主体缺位的后果是投资规模无法控制、腐败现象发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建设秩序被破坏等。
 
  而如果采用项目代建制,由项目管理机构来管理、监察代建单位,由于这是一支熟悉业务,熟悉市场的专业化队伍,成本节约意识强,这种内行管内行,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节约成本,它使工程监管更“专”。
 
  (二)有利于促进项目决策的科学化
 
  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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