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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比较研究-工程项目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9 13:03:41
问题。为了取得代理效果,都将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代理人激励问题和制约问题。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手段。或者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合同本身的风险而言,代建制还是可以看作是委托代理范畴的。

  相对与代建制而言,EPC总承包的理论定位很简单。EPC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其中一种,可以认为EPC总承包是与传统平行分包相对应的一种模式,是直接的任务委托。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传统的“乙方”,它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

  3、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合同内容差异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一般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③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④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⑤组织施工图设计;

  ⑥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⑦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

  ⑧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⑨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

  ⑩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从上面可以看出,代建单位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并不承担任何工程实体的建设任务。

  相对于代建合同而言,EPC总承包合同是比较复杂的。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合同规定的目的。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简单的说,总承包商需要对工程设计、采购与施51232作负责和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以及包括工程建设中的多数项目管理工作。所以从合同内容分析看,EPC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要比代建制大得多。

  风险分析从目前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上看,代建制的风险分配是不均衡的。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

  1)收益与责任赔偿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制采取经济合同监督制,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而且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导致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通常认为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可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是,目标成本如何合理确定也成为一个难点。另外,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10%~50%的履约保函,并对责任赔偿约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根据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可以看出:代建单位的风险是不均衡的。

  2)制度风险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从贵州省的代建制实施情况上看,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和相应处理方式,但实际上仍必须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并增加了代建单位在协调管理上的风险。

  与代建单位相比,EPC总承包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大得多。虽然代建单位的风险分配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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