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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工程总承包与工程代建制的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8 13:56:12
与一个承包单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的设计、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总承包方对业主负责,设计、施工分包商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

  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组织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克服了由于设计施工分离导致的投资增加和工期延长等弊病;对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后新形势具有决定作用。

  中国于1993年~2003年期间,共完成国内工程总承包3409项,合同金额2550亿元,年完成合同额320亿元,一批施工企业组建的总承包公司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如天津建工集团重组成立了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对工程总承包的组织实施,1998年~2002年期间累计完成工程总承包产值52.2亿元。

  近20年来,通过开展工程总承包,一批具有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企业集团逐步发展起来,如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建设公司等;一批单一功能的设计院或施工企业通过改革和发展,成为以设计或施工为主导,具备咨询、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开车服务等多种功能的工程公司,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津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等。

  三、工程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我们以上海市重大项目“大连路越江隧道工程”举例来说明工程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该项目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建通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代建方组成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管理,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实施完成。即一个工程由不同责任主体实施了代建管理与总承包,该工程通过代建制项目管理,把工程建设明确为管理方(代建方)与实施方(DB总承包方),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严谨而精简的。由此可见,工程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之间:

  1、身份不同

  代建制参照了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先进方式,即代建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任务,代建单位的性质属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性质,是通常所称的“代甲方”。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承包方式,即工程总承包商从业主处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试运行等综合性任务,工程总承包单位性质是承包商,就是通常所称的乙方。

  2、工作性质不同

  代建制的工作性质为工程项目管理,所提供的这类服务属于工程顾问(咨询),其管理类型属业主方的项目管理,须对承包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总承包方的工作性质为工程承包,其对承包的阶段任务进行管理,管理类型属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其工作必须服从业主方的监督管理。

  3、要求、风险不同

  代建制对代建单位的资金要求较低,但技术和管理要求与总承包相比更偏重,建设过程的资金运用对业主全部透明。代建单位收取的只是代理费、咨询费、从节约的投资中提成,只承担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不承担具体的工程风险。如经济上只承担投资控制的责任(控制投资在概算内,否则按超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赔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工程总承包要求总承包单位资金力量雄厚,技术和协调能力强,工程建设实施对业主的透明度较小。工程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工程款,其经济上承担工程的收益和风险较大。比如因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单价进行包干,承担因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差价风险,获得材料设备涨价的差价收益。

  4、二者之间的关系

  代建单位与业主是委托合同关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业主是承包合同关系。在同一只工程项目中实行代建制和工程总承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业主(代甲方)与总承包方(乙方)之间的关系,就是说,他们的关系是对立而统一的。

  所谓对立指他们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代建单位代表业主方的利益,是监控主体,而总承包方虽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但又有本身的利益,是被控主体。所谓统一,指对于他们各自来讲,又都是自控主体,他们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相互依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项目的各项目标实现。

  从实践来看,1997年实行的《建筑法》倡导工程实行总承包,但多年来,我国的总承包改革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的实施方式未得根本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不改革建设单位(业主)的组织模式而想取得总承包改革的突破,可谓事倍功半;总承包企业的培育,需要辅以建立完善规范的社会化、专业化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由此可见,代建制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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