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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费结算兑付深层次问题分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吕 明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6-22 11:36:52
的情况。

  (3)根据统计报表计算实结与已完未结总额对比劳务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真实结算率),可以正向检查劳务费的真实结算情况,反向核对劳务合同的覆盖面积。

  (4)基层单位要准确统计劳务费兑付的实际情况,真实地统计劳务费“付款金额”。目前,各单位工程对于劳务费兑付基本都是按照实际结算情况进行,很少超出实际结算额度,“未结先付”的现象非常少见。

  (5)根据统计报表计算劳务费付款对比实结加已完未结(实际兑付率)。

  (6)根据统计报表计算劳务费欠款金额加上已完未结金额构成真实欠款金额,统计“真实欠款额”对于有准备地筹措资金,应对劳务费紧急兑付。

  5、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

  在当前建筑市场不够规范、法制不够健全的前提下,一味强调市场主体的自治行为,弱化政府的监管力度,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的。近年来,施工企业原来可获得的利润逐渐被“三个一块”所蚕食,即投招标时压价压掉一块,垫资施工垫掉一块,业主拖欠工程款拖进一块,生存空间日渐狭窄。一旦后续工程跟不上,资金链中断,必将影响到劳务费的结算兑付,如果放任其发展蔓延,其后果和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修编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使之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据了解,广东、天津、福建、四川等省市的工程造价部门已经相继调整了人工单价。如果修编有难度或者修编尚需时日,应使每月发布的《北京造价工程信息》具有准确性和强制执行力,或者取消定额单价,只对定额消耗量进行重新测量、调整,价格则完全市场化。

  (2)调整政策导向,改变评标原则。应该变“低价”得高分为“合理价格”得高分。当前,“低价中标”带来的种种弊端使其遭到建筑行业的广泛质疑并且已经引起建设部有关领导的关注。建设部总工程师王铁宏就曾指出:“国际上的低价中标,其基本前提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是设计优化以后的低价中标,而绝不是违背客观规律、不能确保最低成本的低价中标。”在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调控监管力度,承担起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的责任。目前,尤其应该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规定,规范业主和咨询公司的行为,应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对存在垫资施工等具有“霸王”性质的合同,一经发现予以惩处。

  (3)建设领域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约束市场交易者的失信行为。应规定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结算兑付劳务费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记入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四、实事求是地做好劳务费结算兑付工作意义深远

  目前,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已超过1.2亿,每3位产业工人中就有2位来自农村。近几年,民工追讨工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而“业主——建筑商——分包商——农民工”,已构成了一条建筑工程款的拖欠链。农民工遭欠薪,只是这一链条中的一环。劳务费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牵扯到企业的发展、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清欠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管理,标本兼治,建立防止欠款的机制和法规。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三年内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近年来,为规范建筑二级市场,加强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国家及地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中对劳务费结算兑付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后奥运时期京内工程减少,施工企业经营工作面临调整,资金进一步趋紧,劳务费结算兑付问题更加突出,如解决不好将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从企业内部劳务费结算兑付统计人手,摸清底数,抓好劳务基础管理工作,做到有备无患。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各种矛盾,让农民工利益得到根本的保障,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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